哪些企业应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环办监测〔2017〕86号)第七条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还指出,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