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城镇老旧小区主要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物及设施老旧破损、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雨污未分流或小区内雨污分流,小区外雨污混接、安防设施不齐全、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坚持循序渐进,重点改造 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普通商品房小区、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适房等保障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

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的,不属于本次改造范畴。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