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投入使用?

配套幼儿园应同步与首期城镇小区建设项目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对缩建、少建的,责令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缓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验收。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规范建设、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镇小区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相关部门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使用配套幼儿园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完成建设移交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