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龙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
2024-09-05
发布机构: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 告
盐城市龙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4年8月9日向你公司作出《催告书》,由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催告书内容:
盐城市龙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与我单位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由你公司设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生产。协议签订后我单位按协议约定向你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晋城市龙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补贴。你公司及项目公司享受补贴后拒绝履行投资、生产义务,已严重违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内容无法实现。2024年1月23日,我单位向你公司作出《退还财政补贴决定书》,并对你公司进行了送达。你公司应按照《退还财政补贴决定书》向我单位退还财政补贴8849815.91元,但你公司收到《退还财政补贴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向你公司催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收款账户名称: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款账号:0490310104000653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晋城凤庆支行 ;行号:103168090313 )。
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