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0-0015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30日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 城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救灾物资
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晋城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
为提升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山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9日
晋城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确定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标准和提出的年度采购计划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为受影响人员提供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给我市使用的救灾物资。市级救灾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
第三条市级救灾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存、调拨、使用、回收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救灾物资。
第五条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承储市级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应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要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相关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我市地理分布、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定点储存地点和数量。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可根据确定的储存品种、数量,选择有资质、仓储条件好的单位代储,并签订代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提出年度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救灾物资购置、储存、轮换所需预算,落实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等经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年度采购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市级救灾物资调运方案,负责完成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调运、补充和日常管理等任务,按制度、规定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第二章 物资购置
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晋城市历年自然灾害发生频次及影响范围、群众生活习惯、民族习俗等,确定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品种、标准和市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市应急管理局一般应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下达下一年度市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安排落实资金。市发展改革委于预算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及入库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应急追加市级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定应急购置计划。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确定的市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和应急购置计划,指导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市级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条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对救灾物资实行封闭管理,专库专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第十一条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并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第三方检测;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并以检测报告作为质量合格入库依据。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每年不定期检查救灾物资入库及储备情况。
上级指定我市储存的救灾物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入库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雷、防污染等措施。要配置必要的电力、给排水、弱电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使用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市级库储存的每批市级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市级库要加强市级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市级救灾物资应放置在库房内存储,并按物资特性分类集中储备和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资的存放方式和存放位置,应方便紧急调运。
第十四条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根据储备物资的性能和保养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
第十五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总平面设置应符合功能要求,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畅通。仓储区应单独设置,与管理区和其他功能区分开。仓储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除装卸物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仓储区。
市级库场地内应设立道路交通标志,划设道路交通标线。库区、库房和货场应设立安全警示和安全通道等标志。
第十六条 承储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库应配备作业必需的装卸、技防、维护、通讯、消防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设备工具应按照使用手册进行使用和保养。各种设备工具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设备工具使用保养方面的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信息平台,动态掌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每季度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及统计表,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报废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等。
第四章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
第十八条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分为预置调拨、紧急调拨、冬春救助调拨。预置调拨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调拨是指灾情发生后,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冬春救助调拨是指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和冬春救助需求,向受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的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市级救灾物资时,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灾情和需求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应逐级上报,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方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市级救灾物资的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也可先电话报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补办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根据受灾地的书面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调拨指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指令,向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下发书面调拨通知。
紧急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际情况,电话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电话动用指令,通知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急调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在48小时内补办书面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手续。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在接到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及时与受灾(接收)地应急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商定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及时组织人员装运物资,并代垫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在物资发运后,应及时向接收单位通报装车清单。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自接到调运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市级调拨救灾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
受灾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接收物资准备工作,组织对调拨救灾物资进行卸货、清点和验收;若调拨的救灾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发生的装卸、过磅、保险和运输等费用由受灾地政府承担。受灾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20日内与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结算,费用由受灾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第五章市级救灾物资使用、回收和轮换
第二十一条 调拨给受灾地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所有权归受灾地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救灾物资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理,受灾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级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救灾物资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级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市应急管理局确定。
市级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市级救灾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登记造册后移交给受灾地负有救灾物资储备职能的部门或单位,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并按规定程序质检合格后,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市级救灾物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排查清理,按物资报废程序申请报废。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缴给受灾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回收工作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及时将市级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标准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年限建议标准。
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每年对市级救灾物资进行盘点,对于接近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调拨救灾物资的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实际需求,加快救灾物资的调拨。
第二十六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或超过储备年限的市级救灾物资,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经专家评定,可报废处置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及时将评估报告随同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三)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应依据所储物资调出和报废情况,及时提出救灾物资补充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补充购置费。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补充工作。救灾物资轮换更新,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规定,由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依法定程序进行购置。
第六章 储备资金和管理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储备资金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应急备用金等项支出。市级救灾物资管理经费补助按实际储备救灾物资总金额核定,具体标准参考省级核定标准另文下达。
仓库占用费包括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储存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仓库维护费包括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护)、更新和改造等项支出;物资保险费是指市级库须为市级救灾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物资维护保养费包括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市级救灾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报废处理、设备运行或租赁费等;人工费包括用于市级救灾物资管理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物资短途装运费包括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应急备用金是指市级库每年须根据实际救灾情况留存一定比例备用资金,以备应急工作急需。
第三十条市级救灾物资各项资金费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及相关规定。市物资储备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加强储备资金费用的绩效管理。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改造扩建和大修所需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纪律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救灾物资发生损毁和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救灾物资的;
(三)挪用、侵占、贪污、哄抢救灾储备物资的;
(四)未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运造成后果的;
(五)因组织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私自出售、出租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七)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八)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九)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套取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或长途运输费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改革后职能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