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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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0-0015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标      题: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2-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晋城供电分公司:

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法【2020】537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1. 转供电主体应按终端用户电表类型执行对应电价政策(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1. 峰谷分时电表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山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对应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2. 其它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对不具备峰谷分时电表计量的其它终端用户,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加合理损耗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即终端用户电价=平均电价/(1-损耗率)。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费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计算;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1. 对终端用户应按月抄表算费,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应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2. 各转供电主体应同步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及电费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1. 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价金额每千瓦时13.26分。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自2月1日至1231日期间,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95%结算。

    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等电价降价及优惠政策,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尚未将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限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降价政策红利传导至每一位终端用户,不得截留。各县(市、区)电网企业应将政策文件及时送达至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电网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咨询。   

  2. 切实推进一户一表建设改造

    (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指导建设单位严格按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改造电力配套设施,加强源头把控,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对场所产权清晰到终端户、经营区域固定等具备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住宅小区底商等场所用户供电设施应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应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二)结合本次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电网企业要提出加快“一户一表”的政策建议。针对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分类制定“一户一表”的建设意见。电网企业要尽快摸清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主动服务、加快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直接结算。

    对于产权清晰、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优先安排,加大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输配电成本并适时疏导。

  3. 加大转供电电价政策宣传力度

    (一)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对于2月份、3月份已发的电费,在3月份将用户该享受的优惠费用,以“按日折算电费”的方式进行退费,逐户退至客户的电费账户,

    (二)开展政策宣传告知工作。对客户经理、营业厅服务人员等一线员工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政策传达到位、理解到位、执行到位,全力做好客户咨询答复、业务办理等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海报、发放宣传页以及电视宣传等方式向客户告知此政策,此外,编制网上国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支付宝生活号等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充分利用网管理功能,实施精准推广,向享受政策的客户推广网上国网APP,努力实现居民客户“一次都不跑”缴纳电费。

    五、严格转供电环节执法监督

    各县(市、区)发改局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加价、多收电费及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并按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六、健全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工作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违规加价工作,努力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精准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一般工商业户用电成本。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