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04/2020-001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2日 |
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委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升委内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晋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和督查工作。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委内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单位)的,由委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委主要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发展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范围提出建议。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进行。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等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征求意见。除为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宜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三)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四)公平竞争审查。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科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决议。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七)及时公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委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需要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条 必要时,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事项的,或者建议对决策事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委领导集体决议。
第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委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升委内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晋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决策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三条委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提交和督查工作。
委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委内相关职能科室(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单位)的,由委分管领导协调或者由委主要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发展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范围提出建议。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进行。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等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征求意见。除为保障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不宜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科室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二)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三)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
(四)公平竞争审查。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合法性审查。政策法规科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决议。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七)及时公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委办公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需要应急处置的重大行政决策,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条 必要时,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决策事项的,或者建议对决策事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委领导集体决议。
第九条 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