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发改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4-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抽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监管,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在线动态监管。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管,项目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检查频次:

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


检查标准:

1、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2、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是否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3、粮食经营者是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对全市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1次/年。


检查文书:

一、基本信息:被检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检查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检查时间、地点。

二、检查事项及情况记录:详细记录检查的具体事项及发现的问题或违法情况。

三、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等。

四、检查结论:明确检查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改要求:如有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六、当事人意见:被检查企业对检查情况和结论的意见,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