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晋城市市辖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晋城市市辖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26〕330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供热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一)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成本持续增加,企业经营陷入常年亏损。一是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年亏损,按照国家、省价格政策要求已将市辖区供热企业购买热源的价格从21.6元/吉焦调整到26.6元/吉焦,进一步加大了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二是供热企业运营维护等成本大幅增加。从上次供热价格调整到本次价格调整已有13年,在这期间供热企业供热管网维修维护及人员工资等相关成本费用不断增加。
(二)市辖区供热规模持续扩大,保障需求不断提升。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市辖区供热面积和用户数量大幅度增加。为保障和提升供热质量,企业需持续投入进行管网改造、设施更新和安全等级提升,在财政补贴的情况下,供热企业正常经营压力逐年加大。
二、本次调整供热价格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晋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2〕2号)《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49号)。
三、本次调整供热价格经过了哪些程序?
为推动我市市辖区集中供热事业健康良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此次市辖区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工作。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山西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以及委内部系列工作程序,并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对市辖区供热价格作出调整。
四、本次调整供热价格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用户: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为3.7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继续按原价格执行保持不变。
(二)按两部制计费(按表计费)用户:不论居民用户还是非居民用户,都按照两部制热价收费(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用户总热费等于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之和。两部制热价比例为3:7,即基本热价占建筑面积热价的30%,计量热价占建筑面积热价的70%)。根据市住建部门提供节能建筑单位面积耗热量指标计算,居民住宅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为1.11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为0.1809元/千瓦时);非居民住宅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为2.16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为0.3520元/千瓦时)。
五、本次调整供热价格有什么优惠措施?
(一)低保、特困群体继续执行调整前供热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不受此次价格调整的影响。
(二)按两部制计费方式结算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户,可以按照各自建筑面积计费标准预缴供热费用,待供暖季结束后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如据实结算热费高于已预缴金额的,以已预缴金额为上限,用户无需补缴差额;如据实结算热费低于已预缴金额的,用户可在供热季结束后当年4月30日前申请退费,未提出申请的,在据实结算后剩下的供热费用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养老敬老等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批准的五大宗教团体和非经营性宗教活动场所,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用热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六、本次调整供热价格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次调整供热价格自2026—2027年采暖季开始执行。此前制定的热力销售价格和优惠减免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