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林区违规用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违规用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违规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林区违规用火线索,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