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起,泽州户政新政策正式实施
泽州户政新政策来啦
3月30日起
正式实施
为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
人口迁徙制度
紧扣泽州县县委、县政府
人口引流集聚的要求
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鼓励和便利人民群众
“安家丹河,落户泽州”
泽州县公安局根据
《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及其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
特梳理制定以下户籍便利政策
一、便利以“房”登记户口
1、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凭“不动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可直接落户泽州县。
2、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与父母居住同一院落,登记在同一户的家庭户,可申请分户。
3、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落户。
4、相关证件未发放,暂无法提供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提供国土资源、乡镇政府等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相应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凭证的,可落户。
二、便利人才落户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以上学历人员与泽州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丹河新城、金村新区、柳泉新区、空港新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泽州县人才集体户。
6、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以上等级技能人才与泽州县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丹河新城、金村新区、柳泉新区、空港新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落泽州县人才集体户。
三、便利务工人员落户
7、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无稳定居住条件的人员,在泽州县辖区范围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可迁入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四、便利特殊群体落户
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集体宿舍居住条件的,可以申报集体户立户,方便本单位人员落户。
9、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相关手续,落户自有房屋、投靠直系亲属或登记单位集体户。
10、农村籍大学生毕业后,可不受报到证地址限制,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投靠直系亲属。
11、已在城镇落户且没有稳定工作的农村籍大学生、退伍军人、返乡就业创业的人员,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依据投靠地的有关规定,允许其自愿迁回原籍。
12、因房屋拆迁、出售、离婚等,暂无稳定住所的,可申请迁入户籍地派出所公共集体户。
五、便利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13、新生婴儿无论婚生、非婚生,均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
14、非婚生育的婴儿登记户口的,随母登记户口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声明;随父登记户口的,除上述材料外,仅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5、婴儿出生时为婚姻存续期内出生,但户口登记时双方已离婚,按婚生登记户口,一方拒绝提供身份证的,可如实写明情况,可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16、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高校集体户上的学生,或夫妻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六、便利投靠落户
17、无论婚否,子女均可投靠父母落户。
18、夫妻离异,一方再婚后申请未成年继子女随迁或投靠迁移的,如果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可以迁户。
19、父母可使用子女配偶的房屋产权证明投靠落户。
20、非婚生子女,户口随母登记的,经亲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凭亲子鉴定证明可投靠生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