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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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大八届第一次会议第8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9-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尊敬的苏红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电动车和机动车鉴定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认定标准的问题

    现阶段已发布实施的标准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2020)、《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低速汽车词汇》(GB/T24984-2021)《进出口电动代步车检验规程》(SN/T1658-20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您在建议中提到的 GB17761在2018年已进行了修订,现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各地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另外,涉及老年代步车的国家标准《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经了解,该两项国家标准已进入起草阶段。机动车与电动车统一认定标准因涉及产品和检验方法,需要省级以上标准化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市级地方标准无权限立项起草涉及产品类的地方标准。

二、关于在源头上进行管控的问题

    一是《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中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条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杜绝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我市销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二是《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交警部门严格核查比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信息依法依规办理电动车注册登记对未纳入《公告》或与《公告》不符的电动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扣留车辆,依法处罚。三是针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不符合国标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四轮车实行三年过渡期管理。截至目前,电动自行车登记共计办理35030辆(含共享单车3000辆)。

三、关于严格落实交强险、商业险的问题

    目前,我市符合机动车标准的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已明确要求车主购买强制保险,建议人保财险机构应提高服务质量,对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快速办理理赔。

感谢您对晋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3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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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