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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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10-17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尊敬的王完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办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依法依规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纯度)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016年7月1日两院一部共同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十三条对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和机构对查获毒品进行含量(纯度)鉴定的五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毒品系半成品的;

(三)查获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会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和规定对涉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二、办理毒品案件时与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加强沟通协调。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时,将及时就涉案毒品的定性定量等问题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对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提出需要出具毒品定量(纯度)鉴定结论的,将严格按照程序取样送检,并将鉴定报告附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负责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0356-3010035

                                  晋城市公安局

                                 2023年8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