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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17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1-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尊敬的王跃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将烟花爆竹燃放政策改“禁放”为“限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每到春节临近,是否燃放烟花爆竹的话题就会引发热议。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是“年味儿”的象征,是人们记忆中的“节日味道”,更是传统故事里驱赶年兽、祛病驱邪的精神寄托。对这一味人间烟火气的向往,也是人们对一种更鲜活、更美好生活的渴望。然而,烟花燃放给人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如何协调环保、安全和年俗仪式感之间的平衡,将烟花爆竹“禁燃令”改为“限燃令”,找回更多“年味儿”,已成为当下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具体建议

1.限定燃放区域,限放区域可控制在市区的空旷广场,在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在城市边缘区域、郊区以及农村等地区,实施开放管理。比如:限燃区可按烟花种类划定,除高空高速的大型烟花必须限定在特定空旷场地外,其余小型烟花允许在住地附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燃放。

2.限定燃放时段,可分别在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春节期间、元宵、清明、端午、国庆、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允许燃放,其他时段可实行禁放。

3.限定燃放种类,例如人口和建筑密集区禁止燃放组合烟花和升空类烟花,可适当燃放冷光烟花、各类玩具烟花和传统小爆竹、新型安全环保小产品等安全环保的城市烟花。

4.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要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让政策的制定更加专业和科学,避免“一刀切”。此外,要根据公众的诉求和担忧,对可加强烟花爆竹在生产、销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范操作。

“禁燃”到“限燃”虽一字之差,却能体现政府在烟花治理中的人性化关怀,合理地尊重民俗、民情,合法地兼顾安全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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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