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牛玉梅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宣传交规,提高意识的问题。一是围绕“法润平安 文明相伴”主题,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及行业企业,共同策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20周年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交通法。二是制作了“文明”系列交通安全普法专题作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和突出违法案例,多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读阐释。三是组建了交通安全普法宣讲队,深入广场、学校、农村等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答、竞赛等主题活动,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互动性。四是开展“亮屏”行动,利用城市交通情报信息板、户外LED屏等,广泛推送《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20周年宣传标语等内容,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二、关于头盔力度查处再增加的问题。一是源头延伸管理。依托“交管12123”手机APP及短信平台,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人发送一次提示,提高宣传精准度。二是严格执法管理。结合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排查确定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大查处力度。三是重点行业示范。针对外卖、快递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守法承诺活动、警企联合劝导活动,督促快递、外卖企业强化内部安全教育,为快递小哥、外卖骑手配齐头盔,加强示范引领。四是加强头盔配备。积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模式;发动保险企业推广“买保险送头盔”模式;在学校、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等场所,推行头盔“租借”“共享”模式,配齐配足安全头盔。五是强化督导考核。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不定时开展头盔佩戴率视频抽检,对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戴头盔交通违法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三、关于持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查处力度加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及《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都明确规定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针对电动车、摩托车驾驶员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启了组合拳模式。一是开展现场活动,拓宽安全知识普及。通过播放典型事故案例和交通知识宣传片、面对面发放宣传材料、有奖竞答等方式,向社区群众宣传和普及无证驾驶的危害。二是开展人员培训,树牢交通安全理念。围绕电动车、摩托车专项宣传,在企业、公司、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大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安全意识。三是开展整治行动,加强处罚力度。采取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定点纠处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电动车、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安全理念。在查处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电动车、摩托车无证驾驶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对交通守法的警示力度。
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晋城市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围绕“制度、源头、执法、监管、宣传”,遵循“制度化管理、源头把控、依法共治、合理监管、舆论引导”的原则,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
感谢您对晋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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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