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39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乔琳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对无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全市电动摩托车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制定了《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并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对超标车辆的登记上牌和过渡期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2023年12月25日,在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书面报告了关于落实《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报告中提出了妥善加强过渡期管理的相关问题。按照《条例》要求,2023年11月30日过渡期满后,非标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为了保证法律效果、社会效应、舆论反响相统一,交警部门科学把握“法律效果”与“群众利益”,对过渡期满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通过组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方式,督促电动车骑行人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对过渡期满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这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模式收到了一定效果,既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又防止引发舆情炒作。
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晋城市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围绕“制度、源头、执法、监管、宣传”,遵循“制度化管理、源头把控、依法共治、合理监管、舆论引导”的原则,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
感谢您对晋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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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