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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1-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尊敬的原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阳城县公安局立案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宣传方面。为确保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2024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下发的《意见》和《规定》等内容作为八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利用"阳城公安"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通过送法律进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家庭,以及面向执法对象开展“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提升民众法律意识。

二、立案流程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接报案场所设置、首接责任制落实、接报案“三个当场”的执行,立案的条件、期限、管辖均进行了规定细化: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第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接待区设置接报案场所,用于接受报案人上门报案。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接报案中心和智能自助报案终端,方便报案人上门报案。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办案区内进行询问、讯问。
    第十一条  接报案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首个接到报案的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是首接单位;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的,接受指令的处警单位为首接单位。首接单位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必须接受,依法规范处置,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对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报案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告知报案人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报案场所报案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但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除外。
    第十二条  报案人报案,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首接单位应当在接到报案时立即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禁止违规网下流转。需要处警或者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处警完毕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完成网上登记。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网上登记的,可以先予纸质登记,并在无法网上登记情形消失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完成网上登记。
    第十三条  报案人上门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执行"三个当场"制度,依法制作笔录。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执行"三个当场"制度,依法制作笔录,同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并将报案人和接报民警信息、接报时间、简要案情和告知情况予以网上登记。对其中能够判断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到相关的主管机关报案。
  (四)对接报案时不能当场判断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执行"三个当场"制度,依法制作笔录并在三日以内分别依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口头告知后将证据材料退回报案人。
    第十四条  报案人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要求依法规范处理。
    第十五条  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报案人在异地的,首接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询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远程视频询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报案人在处警现场明确表示不愿到公安机关或者称事后到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当场对报案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具体报案内容予以登记并依法调查核实,根据核查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对报案人不配合且无具体报案内容的,办案民警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报案人不予调查处理,并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依法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完成接报案登记后,立即依法开展事立案审查。刑事立案审查时,可以依法采取调查核实措施,通过对报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事实的初步调查,重点查明下列事项:
    (一)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二)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三)是否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立案审查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向报案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立案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报案,在立案审查时,公安机关应当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三、培训指导方面。

民警能力素质提升,一直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是发挥头雁效应。通过党委班子学法、所队长讲法、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方式,发挥学法用法的头雁效应,形成党委班子亲自抓,部门负责人具体抓,全体民辅警积极参与的学法用法格局。二是常态化开展学习。以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为基础,县局每月组织一次面向全警的“公安大讲堂”,所队每周至少召开一次“所队小讲堂”,不断提示民警执法素养;三是注重培训重点。聚焦治安热点,维稳难点,打击重点,紧扣执法办案需求,边办案边培训,以办案带动培训,以培训服务办案;四是丰富学法载体。开办每月一次的所队法制员培训班、每半年一次的新入警民警学习提升培训班同时积极开展典型案例选树及评选活动,推荐优秀法制员参加全市、全省公安机关法律比武竞赛。

四、监督机制方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于法制部门、110接警台、警务督察、信访部门在接报案和立案中监督和检查职责进行了细化: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第二十九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接报案与立案情况,研判本级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对接报案与立案工作中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三)检查指导接报案处置情况,及时发现、预警、纠正报案应接不接、应立不立、超期立案和违规移送案件等问题;
    (四)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五)统一接收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并统一归口对接
回复;
    (六)统一接收人民法院移送立案的案件,并依照管辖分工规定移交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七)办理不予立案刑事复议复核案件。
    第三十条  应当健全完善处警回访工作机制,负责对案件类警情接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接报案与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数字督察和对接报案与立案投诉举报问题的核查。
    信访部门负责接报案与立案工作信访事项的受理处置、组织核查等工作。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立未立、违规立案问题进行监督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五、加强民众沟通方面

与民众的沟通贯穿受理立案的整个过程,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回向当事人出具接报案回执,如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要向当事人出具《受案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告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立案监督。

六、责任追究方面

对于恶意拖延、拒绝立案等行为,我局纪检督察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依据如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接报案和立案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落实首接责任,对报案应接不接、互相推诿、违反案件移送规定的;
   (二)未如实规范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管理的;
   (三)应立不立或者违规超期立案的;
   (四)应当由本单位管辖无正当理由移送或者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
   (五)越权管辖、违法立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

感谢您对阳城县公安立案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0356-3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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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