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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4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11-11 发布机构: 晋城市公安局


尊敬的张建凯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解决城乡结合社区停车乱、停车难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下发处罚权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除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行政处罚权是法律授予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不具有实施这种处罚的权力。社区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因此不能将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交由社区工作人员执行。

二、关于社区内部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据了解,二圣头社区内部自建了三处停车场供社区内部人员停放,且社区道路不属于行政道路,公安交警部门无法贴单处罚,需要社区居委自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社区内部道路通行条件,指导社区内部停车位设置施划工作,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同时,协调社区在显眼位置张贴禁止停车标识,提醒车辆司机规范停车。

感谢您对晋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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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