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局长讲法丨守护晋城青山绿水 共建生态文明美好家园

发布日期: 2025-02-19 发布机构: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是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白文瑞走进《局长讲法》栏目,为我解读《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一、与《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相关的名词

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条  “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可以看出湿地是具有多种生态功能,蕴育着丰富的自然资源的重要生态区域、也常被人们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类型可以分为5大类,分别是:沼泽湿地、河流湿地、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库塘湿地。

湿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湿地保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措施,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可见其保护力度之重。
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是指以水为主体的公园。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因此,可以说湿地公园不仅是湿地保护、利用、宣传的重要载体和窗口,更是湿地保护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我省湿地资源匮乏,全省湿地总面积为15.19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0.97%,全国排名倒数第二。晋城市共有湿地4949.53公顷,仅占全市国土面积的0.52%,湿地面积居全省倒数第二。由此可见我市湿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湿地及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2022年6月,《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2023年4月,《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二审通过。临汾、朔州、长治等市均制定了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上这些都为我市立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了《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于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获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抓好“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的指示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立法计划(2020—2022年)》的要求,列入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沁(丹)河流域是我市的重要湿地资源,是我市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已设立的山西泽州丹河国家湿地公园和高平市丹河省级湿地公园,均位于丹河流域。《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充分发挥湿地在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

三、《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有关制度规范
《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遵循“小切口、有特色”的立法原则,突出了湿地公园保护优先的理念,共二十六条,对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修复和利用均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范围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山西省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要求。因此本条例不扩大管理范围,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修复、利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协作与管理
目前晋城市已设立了山西泽州丹河国家湿地公园和高平市丹河省级湿地公园,这两个湿地公园均由县级林草部门代管。从近年来的管理方式来看,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还存在管理机构不明确、管理队伍薄弱、没有执法权限、管理体制不畅的问题。因此,本条例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规划编制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条例明确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为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湿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四)关于保护与修复
湿地公园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发挥其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因此条例提出了湿地内水资源与水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公园内的文化资源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碑);湿地公园内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湿地公园内的古村落、宗教寺庙、遗迹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文化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同时,为推动解决现有湿地公园内湿地破坏等重点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措施,系统修复湿地公园内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其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晋城市湿地公园条例》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全市的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河流型湿地资源保护,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晋城生态环境再立新功、再创佳绩,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指导湿地所在地县政府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制度,健全巡护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2024年5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晋城市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自然资源(林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工作,全面保障湿地依法依规严格管控。
二是持续加大湿地保护力度。积极与湿地周边乡村、城镇开展联防联控,加大对湿地内的环境整治,在湿地公园内严禁狩猎、毒杀鸟类、挖沙取土、建房开荒、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一切不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人为活动。积极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生物多样性、候鸟迁徙等方面的活动,切实有效保护湿地。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湿地和湿地公园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爱鸟周”等系列宣传宣教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和湿地保护法。在丹河湿地沿岸设立宣传点广泛宣传,举办观鸟活动,让广大游客亲身感受人鸟相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画卷。通过线上科普,线下活动的方式,让法律法规宣讲走进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单位,全面提升群众依法保护湿地意识,形成人人珍惜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