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发布2025年第1号总林长令
近日,市级总林长签发晋城市2025年第1号总林长令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令》
要求各级林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应对森林草原防火高压态势,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总林长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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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公布之日起至6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全市重点区域实施用火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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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全市范围内所有林区以及荒山、荒坡、荒沟、公路两侧林带、草原(地)内及边缘300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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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十项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用火戒严区;
(二)严禁在用火戒严区吸烟、烧荒燎堰、焚烧秸秆和垃圾等行为;
(三)严禁在用火戒严区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等活动;
(四)严禁在用火戒严区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用火戒严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非法行为;
(七)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用火戒严区,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九)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标牌、瞭望台、护林房、监控基站、水管网和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十)严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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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戒严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用火戒严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点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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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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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19”或“12119”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