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晋城市工信局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 公示专栏”有关工作

发布日期: 2026-03-0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行政检查主体

晋城市工信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民爆企业每半年全覆盖1次

四、专项检查计划

民爆企业每半年全覆盖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