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工信局关于做好“涉企行政检查 公示专栏”有关工作
发布日期:
2026-03-02
发布机构:
晋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行政检查主体
晋城市工信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民爆企业每半年全覆盖1次
四、专项检查计划
民爆企业每半年全覆盖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