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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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7/2020-0005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交字〔2020〕44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晋市竞争联办【2020】1号)文件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做好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妨碍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能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应当结合《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行政职权政策措施合规性审查的通知》(晋市交字[2020]6号),在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时间要求按本通知执行。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 2020 年 4 月 15 日前,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根据清理的范围和重点,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 2020 年 4 月 25日前,本单位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对本单位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止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或清理意见并报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三)公开清废阶段。 2020 年 5 月 25 日前,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其中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止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 6 月 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人民政府和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应改尽改。清理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二)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落实。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严格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各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做好今后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

    附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