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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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7/2020-0005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标      题: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交字〔2020〕7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落实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落实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晋交政法发[2019]2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实际,现将落实市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本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对照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的469项行政执法事项,城区交通运输局应将由综合执法队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并梳理出应由城区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无特殊情形,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还应梳理出《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严格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审核,规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梳理汇总出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后,须经内部法制机构审核,对省厅公示的469项行政执法事项,未列入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应当提出未列入的依据和理由。于6月2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审核。

经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审核后形成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本级司法部门审查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严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队执法事项划分

按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所有行政处罚事项划入综合执法队,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划入综合执法队,与行政处罚不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保留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队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持一致,也可依据工作实际适度调整执法事项划分。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的增加、取消、下放、改为其它方式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省厅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梳理、审核、公示。市级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及时进行梳理、审核、公示,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同步进行执法事项划分。

五、工作要求

1、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省、市、县三级统一。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保持一致。

2、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汇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报告,以便省厅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

3、因省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试行)》内容多,本文件未附文字版内容,电子版请于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高江波联系获取。

4、为尽快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明确责任人员,并与5月20日前,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