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修订稿)》及《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区公交企业:
《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修订稿)》及《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文件精神,依照《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公交运营补贴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
(二)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原则;
(三)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公交企业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五)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原则。
二、补贴范围
1.市区公交企业运营的城市公交、城际公交、旅游公交由市级财政补贴。
2.各县(市)运营的“城市、城际、城乡、旅游、镇村”公交由属地县(市)财政补贴。
三、补贴方式
(一)城市公交
按照“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绩效考核奖惩”的方式补贴。
1.规制成本
①人工费:含城市公交企业管理人员、驾驶员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建立驾驶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上年度驾驶员年人均工资为基数,与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增长额保持同步。
严格控制非公交驾驶员的工资增长,逐年压缩非生产性人员数量。在目前工勤管理人员人车比1:1基础上,利用3年时间达到0.5:1。超出规定比例的人员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②折旧费:用于支付城市公交购车费用(含购车利息),不得挪作它用。经市政府批准购置的城市公交车辆按8年计提折旧费。车辆报废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需提前报废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剩余折旧费一次性计入当年补贴。
③能耗费:纯电动公交车运营产生的能耗费用。按高峰、低谷和平时段的实际平均值核定。以车辆类型核定每百公里耗电:8米车耗电量63度;10米车耗电量73度;12米车耗电量83度。能耗费用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④车辆修理及轮胎消耗费:城市公交车保养维修和轮胎更新费用。车龄3年以下,当年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费用的10%,车龄3年以上8年以下,当年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费用的15%,超出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⑤保险费:含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客运乘运人责任险。事故赔偿超出保险赔偿之外的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⑥安全费:车辆安装的定位装置、配备维护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
⑦场站租赁及维护费:保障城市公交企业正常运行产生的场
地租赁及维护费(含用水、用电、取暖费)。
⑧信息化系统维护费:城市公交车辆、站点安装的网络信息设备,企业管理调度建设的信息平台及网络系统维护费。
⑨车辆审验费:城市公交车辆上牌及年度审验费。
⑩企业提供城市公交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
2.规制收入
城市公交运营车辆产生的投币、微信、支付宝、IC卡等电子刷卡收入。国家及省、市、县下达的相关补贴补助资金收入。利用场站及车辆产生的广告、包租车辆、出租场站等固定资产的收入。
3.绩效考核奖惩调节
①为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将公交企业广告、包车、场站及房屋出租收入总额设为奖励基金,以2019年为基数,2020年及2021年两年以年递增50%下达目标值,2022年至2025年的目标值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另行明确,完成目标值且考核优秀的按奖励基金增值部分的50%进行奖励;完成目标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未完成目标值的不予以奖励,且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额。考核不合格的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5%。奖励资金不列入规制收入。
②能耗费、车辆修理及轮胎消耗费、保险费、场站租赁及维护费和上年度支出相比,节约的费用按照企业留70%、上缴财政30%的比例分配。企业节约成本费用不计入规制收入。
(二)城际公交、旅游公交
市区发往各县(市)的城际公交和旅游公交按照原核定客运班线票价与现行政府指定票价差额乘以实际载客数的方式补贴。
(三)不得计入补贴的费用
1.购置、建造与公交运营无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
2.固定资产盈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对外投资支出。
4.赞助、捐赠支出。
5.罚款、滞纳金、违约金。
6.城际、旅游公交除票价差额以外的其它费用。
四、公交车辆购置
1.城市公交、旅游公交、城际公交车辆经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由企业融资购置。
2.城市公交车购置以8年计提折旧费的方式偿还购车费用。旅游、城际公交车购置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补贴程序及审计清算
按照企业编制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列入当年预算的程序进行,每季度预拨年度预算总额的25%。次年初,交通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公交企业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审计,并会同财政、工信等部门对公交企业进行绩效考核。财政部门对审计报告和绩效考核结果审核后进行年度清算。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运营管理。交通部门要适时对公交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适时对补贴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适时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加强智慧交通信息化管理。交通部门要督促公交企业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客流,调整运力结构,适时优化线路,提升服务水平。
(三)严格履行股东职权。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按照《晋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程》对公交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四)公交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形予以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直至取消财政补贴资格:
1.报送不实或虚假补贴申报材料。
2.运营服务绩效考核不达标。
3.不服从政府调度指令。
4.有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20年6月旧办法失效后到本办法生效前的补贴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公交企业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有效落实,结合《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
一、设立考核机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考核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管理科,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科室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本考核办法;
2.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3.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年度公交企业满意度调查工作;
5.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设置考核指标
1. 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由设施与服务、安全与稳定、运营效率、行业处罚、任务落实、企业创收6部分17个指标组成。重点考核公交企业在运行质量和社会效益、资金运营效率及投入合理性、承担部分政府指令性工作计划和任务落实情况。
2.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绩效考核体系及指标取值按照年度滚动调整与优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考核工作办公室每年初设置调整考核目标值,向公交企业下达考核方案。
2.考核工作组每年底组织开展年度公交企业满意度调查工作,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评分,提出意见并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
3.考核工作办公室将考核结果及意见上报考核组组长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
4.考核工作办公室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不予重新考核的,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向公交企业说明理由。
5.考核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作为预拨公交企业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运用
1.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5分)、合格(65分≤考核得分<85分)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5分)三个等次。完成目标值且考核优秀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50%进行奖励;完成目标值且考核合格的按考核基金增值部分的20%给予奖励;未完成非主营业收入目标值的不予以奖励,且从年度补贴资金中扣除未完成差额。考核不合格的直接扣除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5%。
2. 公交企业可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营管理层及其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3. 公交企业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五、监督管理
1.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组取消其考核资格,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在考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2.被考核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本办法由考核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年度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表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 数据核定来源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考核目标值 | 扣分事项 | 考核得分 |
1 | 设施与服务(20分) | 公交车、乘车站点标牌标识、车容车貌 | 处 | 公交车和乘车站点各项标牌标识齐全且卫生整洁。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处不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 3 | 1/处 | ||
2 | 设施配备 | 处 | 语音报站器、视频监控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完好有效。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处损坏或无效扣1分,扣完为止。 | 3 | 1/处 | |||
3 | 广告发布 规范 | % | 全年车身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中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5%。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查记录,有1台车未达到不得分。 | 3 | 5% | |||
4 | 乘客满意度 | % | 随机抽取100名乘客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实际测评比例得分,满意度100%不扣分,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满意度低于50%,不得分。 | 5 | % | |||
5 | 驾驶员 服务 | 次 | 持证上岗,着装统一,仪表整洁,文明用语。耐心解答询问,主动照顾特殊人群。无开车打电话、吸烟、闲聊等现象。按规定开启空调、暖气。起步、停车平稳。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及相关投诉核实情况,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3 | 1/次 | |||
6 | 有责投诉 | 起 | 交通主管部门通过12328、网络舆情、市长热线等渠道获取的有责投诉数量。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有投诉经调查核实,有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 3 | 1/宗 | |||
7 | 安全与稳定(20分) | 交通责任 事故 | 宗 | 按发生主要责任事故数量。 | 公安交警部门 | 交通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一宗扣2.5分,扣完为止。造成人员死亡的不得分。 | 5 | 2.5/宗 | ||
8 | 站点与线路 | 宗 | 站点设置、线路运行。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未按行管部门批复,私自设置站点、私自调整线路或未按批复线路运行的直接扣5分。 | 5 | 1/宗 | |||
9 | 违章行车 | 宗 | 闯红灯、违停、违规超车、超速等违章数据。 | 公安交警部门 | 有一宗违章扣1分,扣完为止。 | 5 | 1/宗 | |||
10 | 企业重大 不稳定 事件数 | 宗 | 出现公司职工群体性上访(超过3人到市级及以上单位等政府部门)、重大劳资纠纷、线路停驶超1小时等。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未发生视为达标。发生一宗扣2.5分,扣完为止。 | 5 | 2.5/宗 | |||
11 | 运营效率(30分) | 客运量 | 人次 | 考核周期内的乘客年均实载率不低于50%。该指标用于评价线路布局合理性、营运里程利用效率、运力调配管理水平。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高于考核目标值考核指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的扣3分,扣完为止。 | 15 | 50% | ||
12 | 线路发车 准点率 | 次 | 检查首末准点发车次与计划发车次的比值。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及相关投诉核实情况,有一次不准点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1/次 | |||
13 | 驾驶员人 车比 | 人/车 | 公司驾驶员人数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驾驶员工作强度的指标。 | 补贴办法第三方 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5%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人车比1.8:1 | |||
14 | 工勤管理 人员 | 人/车 | 除驾驶员之外其他管理人员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管理水平及效率的指标。 | 补贴办法第三方 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高于考核目标值5%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人车比0.9:1 | |||
15 | 行业处罚(5分) | 违规处罚 现象 | 宗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一宗,扣1分,扣完为止。 | 5 | 1/宗 | ||
16 | 任务落实(10分) | 统计信息及 行业工作 落实 | 项 | 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工作的完成情况。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错报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2/项 | ||
17 | 企业创收 (10分) | 经济指标 | 项 | 公交企业经济效益创收情况。 | 补贴办法第三方 预审 | 本年度票款收入低于上年度收入或未完成非主营业收入目标值的此项为零分(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的不扣分)。 | 10 | 10/项 |
指标说明:
(一)该考核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考评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
(二)各项指标的统计范围均为考核期内市区公交企业经营的城市、城际、旅游公交。
(三)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如下:
1.优秀:考核得分≥85分;2.合格:65分≤考核得分<85分;3.不合格:考核得分<6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