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修订稿)》及《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修订稿)》及 《晋城市公交企业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区公交企业:
《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办法(修订稿)》及《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市区公交企业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晋城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成本规制
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23号)文件精神及《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提高公交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原则
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主导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民生工程。公交服务是城市公共服务产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依据政府安排完成的公交运营里程;二是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就是在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基础上,确定合理回报率,计算出所需财政支出的金额。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
(二)按照公交企业提供实际服务购买的原则;
(三)坚持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得实惠、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可承担原则;
(四)坚持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促进公交企业降本增效,提升服务的原则。
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补贴补偿总额的内容及标准
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实行“票价优惠全额补偿、规制成本定额结算、投资回报限额调节、绩效管理奖惩考核”方式,即:
政府补贴补偿总额=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各类补贴+投资回报调节+绩效考核调节
(一)政府购买公交服务
1.IC卡、电子刷卡等9折优惠补贴:全额票价与9折差额部分全额补贴。
2.老年卡补贴:全额票价补贴。
3.爱心卡补贴(残疾人、伤残军人及现役军人等):全额票价补贴。
4.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规制补贴:规制总收入与规制总成本的差额。
6.燃料补贴
按国家的相关政策据实补贴。
7.公交车购车贷款贴息
对我市公交企业新购的公交车实行企业贷款、政府部分贴息政策。根据当年购车总额及公交企业实际贷款额,按一定年限的基准贷款利率测算补贴金额。
8.其他经政府批准实施的补偿补贴
(二)投资回报调节
投资回报调节=“2018年6月30日的评估净资产(仅指车辆净资产)及以后的增资”X5%。
规制经营利润=规制总成本-实际总成本,盈亏企业自负。
投资回报总额=规制经营利润+投资回报调节,控制在10%以内。
(三)绩效考核调节
为不断提升公交行业运营与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保障政府对公交行业财政投入、设施建设等各项政策任务的有效落实,促进公交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对公交企业出台的考核办法,对各公交企业实行绩效百分考核。
对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为投资回报总额的30%(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服务质量、安全稳定、运营效率、经济效益和政策性任务落实等,百分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5分)、良好(75分≤考核得分<85分)、合格(60分≤考核得分<75分)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0人)四个层次。单位考核优秀奖励30%,良好奖励20%,合格奖励10%,不合格不予奖励。
绩效考核结果与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层绩效薪酬挂钩。
三、公交规制成本、规制收入的范围与标准
(一)规制成本的范围与标准
对公交行业实施成本规制,控制公交成本不合理上涨是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基础,也是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监管的核心,与公交行业无关的人员、车辆、设施的成本均不纳入成本规制范畴。
1.人员成本
建立驾驶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上年度公交驾驶员人员年人均工资为基数,市区公交驾驶员年人均工资增长额与我市每年全市在岗职工工资增长额同步增长,增长比率参照工资基准增长率,取我市统计部门最新发布的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
逐步提高公交驾驶员与车辆的人车比,进一步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我市按人车比不高于1:1.8比例执行。
控制公交企业非公交驾驶员的工资增长,压缩非生产性人员,公交企业非公交驾驶员的工资增长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公交驾驶员当年的工资增长额和增长率。
2.工资性附加费用
该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企业应按工资总额计提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燃料(电力)成本
以行业标准定额或规制成本为基数进行测算,燃料专项补贴在该项中扣除。
4. 车辆修理费与轮胎消耗费.
以行业保修费和轮胎消耗费标准进行测算。
5.折旧费
车辆折旧按10年计提折旧费,若按报废规定提前报废车辆剩余年限折日费可计入当年规制成本。企业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配置车辆,每年新增、更新车辆数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展规模应与现有经济水平相适应。车辆折旧主要用于企业更新车辆使用。
车辆报废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6.保险与事故损失费
保险费中按规定缴纳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参照上一年度实际保险费支出进行测算,并按当年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事故损失费用根据行业管理部门对责任事故设置的考核指标进行测算及核定。超出保险费用之外的赔偿由企业自行承担。
7.安全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计提比例进行测算,并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实际支出据实核定。
8.其他直接运营费用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应以测算年度前三年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标准、运力规模、CPI指数等因素变化进行测算和核定。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之规定执行。
9. 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根据测算年度上一年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测算,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10.不得计入规制成本的项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入合理成本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不列入合理成本,如: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盈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对外投资等支出;赞助、捐赠支出;向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罚款、滞纳金、违约金等;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费用。
(二)公交规制收入的范围与标准
1. 公交实际营运收入
包括:投币收入、电子刷卡收入、IC卡收入。
2.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补贴收入
包括:IC卡9折优惠补贴、爱心卡补贴、老年卡补贴,其他经政府批准实施的补偿补贴。
3. 车身广告利润
车身广告业务实行公开招标,以2017年度广告利润为基数,若规制年度广告利润不足基数的按80%计入当年规制收入,超出基数部分的70%计入当年规制收入。
4.其他直接运营收入
四、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成本规制补贴的操作
(一)年中,交通部门根据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相关数据测算,向财政申请安排各项公交补贴的预算;交通部门按月向财政申请电子支付、IC卡差价补贴,以及政策性免费乘车等票款收入补贴,财政部门经审核后按月拨付,实行“按月预拨、年度清算”,同时,交通部门对公交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测和考核。
(二)成本规制补贴每季第一个月按年度预算总额的20%预拨,在规制年度的12月由财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交企业进行1-11月的规制补贴预审,按预审应补贴数扣除预拨数进行规制补贴补差。
(三)次年初,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规制成本审计报告,交通部门核定规制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财政局、经信(国资)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政府购买公交服务补贴补偿总额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与公交企业进行补贴清算。
五、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以前相关办法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晋城市区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晋城市区公交企业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交财政资金政策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交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晋城市公交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晋城市市域公交一体化改革方案》及《晋城市政府购买公交服务与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晋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度为一考核周期。
第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国资)委、市财政局等有关人员成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考核工作;
(二)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有参加考核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下列工作:
(一)制定、修改本考核办法;
(二)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三)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四)组织开展年度公交企业满意度调查工作;
(五)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附件《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公交企业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公交企业运行服务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公交企业绩效考核内容由服务与运营、安全与稳定、运营效率、行业规范、任务落实等项目组成,充分体现对公交企业在运行质量和社会效益、资金运营效率及投入产出合理性、承担部分政府指令性工作计划和任务等方面的评价。
第九条 考核项目主要包括固定值考核指标、采用行业平均值确定的考核指标、采用行业纵向同比变化值确定的考核指标三类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按照可量化、可分解、可延续、突出重点、操作精简、体现目标管理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 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考核年初设置考核目标,考核年度结束后针对考核目标实施考核。由于公交行业发展情况变化较大,绩效考核体系及指标取值按照年度滚动调整与优化。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分阶段进行:确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目标值、调查评价、审查汇总市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及公交企业统计材料、对考核指标评分并形成考核意见、提交考核委员会审核、公示抄送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于考核年度年初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设置考核目标值,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实施。
考核年度内,考核工作办公室在完成对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后视考核结果可重新修订考核方案、微调考核目标值。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对年度考核方案中乘客满意度,要制定满意度调查方案并征求企业意见后实施。根据具体调查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论,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交企业共同负责提供公交企业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等统计材料,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度1月底报送考核工作办公室。
考核工作办公室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查、核实,依据《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给予评分,对照考核目标形成审查意见并提交考核委员会审核。指标评分及审查意见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审查过程中,考核工作人员可以到相关公交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考核委员会在收到考核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指标评分和审查意见后,结合《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方案目标进行审核,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办公室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同时抄送市经信(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不予重新考核的,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当书面向公交企业说明理由。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5分)、良好(75分≤考核得分<85分)、合格(60分≤考核得分<75分)及不合格(考核得分<60人)四个层次。单位考核优秀按30%的奖励总额拨付,良好奖励20%,合格奖励10%,不合格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交企业可将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层及其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公交企业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考核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在调查或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考核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
数据核定来源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服务与运营(30分) |
乘客满意度 |
% |
随机抽取100名乘客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数据为依据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按实际测评比例得分,满意度100%不扣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满意度低于50%,不得分。 |
7 | |
2 |
有责投诉 |
宗 |
交通主管部门通过12328、网络舆情、市长热线等渠道获取的有责投诉数量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有投诉经调查核实,有一起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7 | |
3 |
线路发班 准点率 |
次 |
检查首末准点发车次与计划发车次的比值。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次不准点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7 | |
4 |
公交站牌标识规范、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
次 |
检查公交车和候车站点设施卫生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次不达标的减0.2分,扣完为止 |
3 | |
5 |
广告发布规范 |
% |
车身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中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5%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检查记录,一起不达标减0.2分,扣完为止 |
3 | |
6 |
新增更新公交车新能源车 比例 |
% |
依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交综运发【2016】223号)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参照文件要求,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3 | |
7 |
安全与稳定(20分) |
交通责任死亡事故 |
宗 |
按发生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
公安交警部门 |
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死亡的不得分。 |
5 |
8 |
交通责任事故 |
宗 |
按发生主要责任事故数量 |
公安交警部门 |
交通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一宗减0.2分,扣完为止 |
5 | |
9 |
违章行车 |
宗 |
闯红灯、违停等违章数据 |
公安交警部门 |
有一次违章减0.2分,扣完为止 |
5 | |
10 |
企业重大 不稳定事件数 |
宗 |
出现公司职工群体性上访(超过3人到市级及以上单位等政府部门)、重大劳资纠纷、线路停驶超1小时等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未发生视为达标,不扣分。发生一宗扣2.5分,扣完为止 |
5 | |
11 |
运营效率(20分) |
单位里程 客运量 |
人次/百公里 |
考核周期内的客运量与行驶里程比值。该指标用于评价线路布局合理性、营运里程利用效率、运力调配管理水平。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高于考核目标值考核指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12 |
运营车单车 行驶里程 |
公里/日 |
考核周期内的运营车均单车行驶里程。该指标用于评价运营车辆利用效率。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高于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值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
13 |
驾驶员人车比 |
人/车 |
公司驾驶员人数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驾驶员工作强度的指标 |
成本规制第三方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5%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
14 |
其他管理人员 |
人/车 |
公司除驾驶员之外其他管理人员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管理水平及效率的指标 |
成本规制第三方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高于考核目标值5%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
15 |
行业规范(20分) |
行业标准 规范执行 |
宗 |
按照部、省、市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监督检查中有违反行业标准规范事项一宗,减0.5分,扣完为止 |
10 |
16 |
违规处罚现象 |
宗 |
违反条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有违反条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一宗,减1分,扣完为止 |
10 | |
17 |
任务落实(10分) |
统计信息及 行业工作落实 |
宗 |
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执行情况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信息统计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或未落实发生一宗扣0.5分,扣完为止 |
6 |
18 |
工作完成率 |
% |
包括车辆新增、更新计划,线路调整及新辟计划等工作完成情况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完成100%,达标;100%>完成率≥95%,扣1分;95%>完成率≥90%,扣2分;低于90%,不得分 |
4 |
指标说明:
(一)该考核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考评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
(二)指标体系中凡涉及单位里程的指标,考虑到车辆长度差异性及指标分解口径的一致性,统一采用标准里程。
(三)如无特殊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范围均为考核期内各公交企业经营的线路和车辆。
(四)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层次。标准如下:
1.优秀:考核得分≥85分;2.良好:75分≤考核得分<85分;3.合格:60分≤考核得分<75分;4.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
附件2
2018年度晋城市公交企业绩效考核表
序号 |
指标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
数据核定来源 |
评分标准 |
分值 |
2018年考核目标值 |
2018年考核目标设置依据 |
2018年实际值 |
2018年考核得分 |
1 |
服务与运营(30分) |
乘客满意度 |
% |
随机抽取100名乘客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数据为依据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按实际测评比例得分,满意度100%不扣分,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满意度低于50%,不得分。 |
7 |
% |
省考核指标 |
||
2 |
有责投诉 |
宗 |
交通主管部门通过12328、网络舆情、市长热线等渠道获取的有责投诉数量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有投诉经调查核实,有一起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7 |
0.5/宗 |
工作 目标 |
|||
3 |
线路发班 准点率 |
次 |
检查首末准点发车次与计划发车次的比值。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次不准点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7 |
0.5/次 |
GB/T22484-2016 |
|||
4 |
公交站牌标识规范、车容车貌干净整洁 |
次 |
检查公交车和候车站点设施卫生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平时检查记录,有一次不达标的减0.2分,扣完为止 |
3 |
0.2/次 |
省考核指标 |
|||
5 |
广告发布规范 |
% |
车身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中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5%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检查记录,一起不达标减0.2分,扣完为止 |
3 |
5% |
省考核指标 |
|||
6 |
新增更新公交车新能源车 比例 |
% |
依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交综运发【2016】223号)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参照文件要求,完成当年考核指标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
3 |
80% |
晋交综运发【2016】223号 |
|||
7 |
安全与稳定(20分) |
交通责任 死亡事故 |
宗 |
按发生责任事故死亡人数 |
公安交警 部门 |
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死亡的不得分。 |
5 |
0/宗 |
工作 目标 |
||
8 |
交通责任事故 |
宗 |
按发生主要责任事故数量 |
公安交警 部门 |
交通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一宗减0.2分,扣完为止 |
5 |
0.2/宗 |
工作 目标 |
|||
9 |
违章行车 |
宗 |
闯红灯、违停等违章数据 |
公安交警 部门 |
有一次违章减0.2分,扣完为止 |
5 |
0.2/宗 |
工作 目标 |
|||
10 |
企业重大 不稳定事件数 |
宗 |
出现公司职工群体性上访(超过3人到市级及以上单位等政府部门)、重大劳资纠纷、线路停驶超1小时等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未发生视为达标,不扣分。发生一宗扣2.5分,扣完为止 |
5 |
2.5/宗 |
工作 目标 |
|||
11 |
运营效率(20分) |
单位里程 客运量 |
人次/百公里 |
考核周期内的客运量与行驶里程比值。该指标用于评价线路布局合理性、营运里程利用效率、运力调配管理水平。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高于考核目标值考核指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240 |
目标 计划 |
||
12 |
运营车单车 行驶里程 |
公里/日 |
考核周期内的运营车均单车行驶里程。该指标用于评价运营车辆利用效率。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高于考核指标考核目标值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1%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130 |
目标 计划 |
|||
13 |
驾驶员人车比 |
人/车 |
公司驾驶员人数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驾驶员工作强度的指标 |
成本规制 第三方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低于考核目标值5%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人车比1:1.8 |
成本 规制 |
|||
14 |
其他管理人员 |
人/车 |
公司除驾驶员之外其他管理人员与运营车辆的比例,是评价公交企业管理水平及效率的指标 |
成本规制 第三方预审 |
达标不加分,每高于考核目标值5%的,减0.5分,扣完为止 |
5 |
人车比1:1.3 |
2017年比例 |
|||
15 |
行业规范(20分) |
行业标准 规范执行 |
宗 |
按照部、省、市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监督检查中有违反行业标准规范事项一宗,减0.5分,扣完为止 |
10 |
0.5/宗 |
条例 法规 |
||
16 |
违规处罚现象 |
宗 |
违反条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有违反条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的一宗,减1分,扣完为止 |
10 |
1/宗 |
工作 规范 |
|||
17 |
任务落实(10分) |
统计信息及 行业工作落实 |
宗 |
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执行情况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信息统计及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迟报、漏报或未落实发生一宗扣0.5分,扣完为止 |
6 |
0.5/宗 |
工作 规范 |
||
18 |
工作完成率 |
% |
包括车辆新增、更新计划,线路调整及新辟计划等工作完成情况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完成100%,达标;100%>完成率≥95%,扣1分;95%>完成率≥90%,扣2分;低于90%,不得分 |
4 |
% |
企业 计划 |
|||
总得分: |
指标说明:
(一)该考核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考评得分取小数点后1位。
(二)指标体系中凡涉及单位里程的指标,考虑到车辆长度差异性及指标分解口径的一致性,统一采用标准里程。
(三)如无特殊说明,表中各项指标的统计范围均为考核期内各公交企业经营的线路和车辆。
(四)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企业运行绩效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四个层次。标准如下:
1.优秀:考核得分≥85分;2.良好:75分≤考核得分<85分;3.合格:60分≤考核得分<75分;4.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