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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2-16 发布机构: 晋城市交通运输局
山西省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经查证属实确属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但未按规定携带,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经查证属实确属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但未按规定携带,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经查证属实确属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但未按规定携带,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经查证属实确属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但未按规定携带,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经查证属实确属已取得合法有效证件但未按规定携带,且能够及时改正的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7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