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晋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晋城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城市客运管理、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海事行政、水路交通管理、民航机场管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执法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机构规格为副处级,隶属于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组织和实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辖区公路路政(含普通国省干线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输、城市客运、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工作,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全市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承担全市重要案件、跨区域案件和省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承担市辖区范围内公路治超和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局交办、转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副科级):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执法队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承办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信访、文书档案、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值班等工作;负责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建议、提案办理及新闻宣传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执法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及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的推动落实;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协助群团组织做好工、青、妇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财务预算、核算、决算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执法队的财务核算、出纳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统计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执法工作督查、考评工作;负责执法资格、执法证件管理及法制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配合交通运输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案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
(五)案件处置科。负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书的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违法违章案件的统一处理工作,建立和保管违法违章案件卷宗档案;负责违法违章案件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六)科技信息装备科。负责交通运输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执法装备计划、配置、维护和管理;负责执法工作的动态监控和调度工作。
(七)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处理群众报警、求助、举报、投诉及咨询等话务,并负责群众对交通运输经营者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部署、组织全市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负责全市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协调工作。
(八)执法一大队(运政执法)。负责对辖区内道路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运输市场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负责辖区内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九)执法二大队(路政执法)。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含普通国省干线路政)执法,对损坏路产、侵占路权违章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保护路产路权和公路完好畅通。承担辖区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十)执法三大队(水运执法)。负责对辖区内港口、航道和水路运输经营业户违章违法行为查处,依法维护水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十一)执法四大队(城市客运执法)。负责对辖区内巡游(网约)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等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
(十二)执法五大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十三)执法六大队(重要案件、跨区域执法、联合执法)。负责执法监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协调处置行业突发事件;负责查处全市重要案件、跨区域案件和省交办案件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 整合原晋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5名、市城市客运管理处10名、市路政事务中心17名、市地方海事中心4名,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5名、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所22名、城区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所11名、城区地方海事处1名,山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晋城支队2名,山西省晋城北公路管理路政大队2名,组建晋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暂核定编制99名,其中: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0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9名。设队长1名(副处级),教导员1名(正科级,由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不占领导职数),副队长3名(正科级);内设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第七条 附则
管理体制:执法一、二、三大队委托城区管理,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教导员(不占职数)。在人员管理上,执法一、二、三大队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由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拨城区,人员待遇执行市级标准,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交由城区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一、二、三大队领导干部的初始提名权由城区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晋城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