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06/2022-00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标      题: 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5日

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1-15 发布机构: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参照省科技厅《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其主要功能为:

1.开展技术研发。围绕晋城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育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晋城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晋城市,已经注册或登记,运营正常。

2.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且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50万元。

4.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5.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重点产业,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6.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7.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条件将在申报指南中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1.自评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申报,并提交至推荐单位。

2.审核推荐。各县(市、区)、晋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为本辖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3.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4.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在晋城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

5.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第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七条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自动成为山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单位,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获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评价和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晋城市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绩效评价内容包括:

1.新型研发机构主营业务收支情况,科技研发、成果转让转化等科技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知识产权申请及授权等情况;

2.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所属领域科技研发时的费用投入情况;

3.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引进科技型企业的数量,以及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4.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其团队获得国家和山西省科技奖励情况,引进专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情况;

5.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建设、产业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能力提升、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长期技术研发能力建设产生的支出等情况;

6.其他关于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环境优化等方面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第十二条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4.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5.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6.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7.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