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25〕29 号)文件精神,现就2025年度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省、市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研发准备金是企业为保障研发项目的资金需要,在开展研发活动前或研发过程中提前储备的专门用于研发项目、单独核算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由企业建立,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管理措施。
企业申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费用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截至2025年底,已建立较为规范、可操作研发准备金制度。
(二)2025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超过500万元(含),其中超过1000万元(含)的推荐申报省级研发费用补助。
(三)按照企业制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组织实施科研活动,2025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同比大于2024年。
(四)2023年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科研诚信不端行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五)申报市级补助的企业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二、补助标准
基于企业2025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按照存量不高于3%、增量(相比2024年度)不高于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省级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级不超过50万元;申报并享受省级补助的企业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办〔2025〕29 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可同时享受市级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研发准备金制度;
(三)每年度研发准备金制度执行情况及相关印证材料;
(四)2024、2025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印证资料。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申请表》(达到省、市申报条件的分别填写附件1-1和附件1-2),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本通知第三部分要求的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其中一份应含研发准备金制度原件),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
(二)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结合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将推荐函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于2026年7月3日前报市科技局高新科。申报省级补助的高新科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五、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同时,要将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作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
(二)申报企业应对所报送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按有关程序取消其补助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鼓励企业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研发经费预算使用,强化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推动企业从制度上保障研发投入持续稳定、提高研发资金使用绩效,建立科学规范的研发管理体系(参考附件3框架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