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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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科技创新支持专项

发布日期: 2022-11-29 发布机构: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五、科技创新支持

    50.支持壮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数额的 50% 进行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和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 级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众创空间,市级按照省考核评定奖励金额的 50% 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1.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 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省补助金额 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2.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研发平台,市级补助上浮 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3.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建立培育库、设立培育资金、完善培训服务机制等方式,压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主体责任。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奖励政策外,市级按照企业通过认定当年的销售规模分层次进行奖励。销售收入小于 500 万元的奖励 10 万元,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 奖励 20 万元,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30 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再次通过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相比首次通过认定时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分别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或 20 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4.引导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至 100% 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研发费用存量和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鼓励科技 型中小企业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购买创新服务、开展合作研发,年使用创新券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内的,市级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超过 5 万元的,除给予 5 万元补助外,市级另对超出部分按 5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5.搭建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服务机制。建立高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库,推动人才、成果、社会资本等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 高科技领军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由高校、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创新联合体。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按照省补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6.支持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高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鼓励承担国家、省级、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省级奖励政策外,市级按照省奖励金额的 50% 对企业进行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在国家、省拨经费和奖励基础上,市级按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的 20%和 10%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7.加强科技金融支持。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科研活动的贷款损失实行 100%先行补偿。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征集机制,定期组织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专场活动,对提供专业化对接服务的机构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