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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5-04-25 发布机构: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
方式

备注

1

对外国人来华工作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7号)第七条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正)。
5.《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
6.《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全文。

晋城市内来华工作的外国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