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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科学技术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1-11-26 发布机构: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科技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条 建立健全局长办公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和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识测试和培训。

第五条 领导干部集中进行法律学习,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会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列席会议。

第六条 分管局长要掌握所分管科室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宪法、有关科技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八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共同参与。

第二条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全市科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汇总等工作,并定期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完成“七五”普法任务;

(二)增强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司法;

(四)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 对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橱窗、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市科技系统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举办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或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五)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对全市科技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其验收结果将作为市科技局对其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市科技局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经聘任组成。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3年。聘用期满后,经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参与论证市科技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市科技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市科技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市科技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保障法律顾问费用和日常工作经费,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制度,是对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后,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贯彻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核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各一份,经听证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审核报告还应提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

第八条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和申辩,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的,经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律审核时间可以延长。

第十条 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对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发现有违规和不当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向主要领导报告。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做出新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法律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纠正,并将纠正后的结果反馈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因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要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应当自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信息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屏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和公开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坚持市委、市政府领导。涉及科技工作的重大决策,统一由市科技局党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

第二条 坚持民主决策、局党组决定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民主决策。一经决定,局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必须认真社会实施。

第三条 坚持依法决策。市科技局党委所作出的决策、决定和规定等,必须以社会政策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人民意志,具有创造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 坚持管理权限。各科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局领导报告,严格按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事,严禁发生“越位”或“缺位”的问题。

第五条 广泛接受监督。市科技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都要自觉接受人大、监察、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新闻舆论及社会监督。

六、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备案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及其他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文件内容涉及几个科室的,由主要责任科室负责。

第二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职能科室做好草案起草、报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职能科室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

(二)法律依据;

(三)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外地做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名称应载明发文机关、事项内容、文件类别;

(二)明确制文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管理措施、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三)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表述清楚、文字简明。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需要作出解释的,由负责起草的职能科室具体承办。

第六条 应当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不符的;

(二)调整对象消失或变更的;

(三)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每两年一次,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牵头组织。

第八条 各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九条 各科室向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

七、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为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健全市科技局政务公开机制,牵头并协调各职能科室、部门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市科技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按照责任分工及时公开、更新相关政务信息。

第二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市科技局应当主动向国家公开:

(一)本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市科技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公开。应当在晋城在线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的,需向市科技局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范畴;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密切相关;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既不属于保密信息,又不涉及第三方隐私的;

(四)一个申请对应一个信息公开项目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科技局办公室予以受理。受理后,由办公室协调各职能科室,二级机构提供相应的政务信息。市科技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于各类网络平台上的网民留言,局办公室要协调相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及时回复。回复时,可以向留言人公开政策法规等相关政务信息,以提高回复的公信度。

第六条 市科技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为办公场所公告栏、晋城在线网站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信息,还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

第七条 市科技局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均需指定一名信息员,按照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在公布前,需报科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此外,公布政务信息前,有关职能科室、二级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社会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得公开。当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通过市科技局办公室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八、“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应当建立和实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职责;

(二)确定各科室、直属单位的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

(四)确定执法工作的考核办法;

(五)明确奖励办法。将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与任用、待遇、奖惩结合起来。

第四条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全市科技系统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取消等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经省法制办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证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五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用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相关培训大纲进行。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下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七条 杜绝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十、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科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合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除涉及社会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市科技局应当公示以下主要行政执法内容:

(一)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形式:

(一)在晋城在线网站上对国家公布;

(二)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情况通报会等进行公示;

(四)其他方式。

第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晋城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制定公开信息的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汇总发布。公示信息有疏漏、错误或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提交纠错或报告,由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予以更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消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科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成立科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依法对全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发现并及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和错案,不断提高全市科技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错必纠、违法必惩。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由局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为: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科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

(六)科技执法活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公正;

(七)行政执法和处罚规章制度及档案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具有执法职责的科室每年年底前应进行自查评议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送市科技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市科技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结合工作要求,对科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因作出不当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责任造成行政败诉,影响恶劣的。

第四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作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做出检查;因做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复议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致使承担赔偿义务的,该相关科室当年不能评先评优。

第五条 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各科室职责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