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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之四︱“规”以求圆,“范”以兴市

发布日期: 2026-01-06 发布机构: 晋城市能源局

“规”以求圆,“范”以兴市

——谈《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规”与“范”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了《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就此谈点体会。

  一、当前形势对电力市场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和“范”的要求

  目前,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正处于三个转型发展期交汇、三大战略性目标并重”的关键时期:

  一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由试水期转入深水区。当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速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进入了实质性试运行。利益格局深度重构,利益调整不断加大,利益冲突易发频发。要求电力市场建设始终不忘改革初心,牢记改革使命,真正释放改革红利、实现让利于民。

  二是电力系统由“传统”向“新型”转型发展的过渡期。当前,新能源装机规模已经超过传统煤电机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入了关键期。市场主体规模剧增,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交易策略调整频繁。要求电力市场建设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要求,为新型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创造条件,为电力系统转型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技术升级换代期。当前,国家治理现代化已经深入到国家运行的方方面面并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治理要求不断提高,治理方式不断创新,治理措施不断深入。要求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为契机提升市场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市场运营风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能源基础保障。

  上述时代背景为《基本规则》指明了目标方向,也对《基本规则》提出了“规”和“范”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立“规”。“规”是对所有市场成员参与市场运营的约束工具,是规定所有市场成员行为或操作的基本框架和准则,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规则性。通过严格立“规”,确保电力市场建设具有正确的目标方向和发展轨道。

  二是“范”。“范”是为所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具体参照和可复制的标准,具有可复制性、模板性和示范性。通过精心“范”,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电力系统转型和市场繁荣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二、严于立“规”,精于“范”,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时代要求

  一是“利益”:确保电力市场化改革初心不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电力市场建立市场化的电能价格形成机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福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国家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提升能源价格调控效能,构建防范和应对能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

  电力市场化改革要释放改革红利,绝不能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为“利益”。为此,《基本规则》明确将可能影响到电力用户切身利益的市场价格异常风险和不正当竞争风险列为主要防范风险,明确市场价格异常风险某地区、时段市场价格持续偏高或偏低,波动范围或持续时间明显超过正常变化范围的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是指经营主体违规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持留容量、达成垄断协议等,或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风险”。

  针对上述两大类风险,《基本规则》规定,“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通过上述条款,告诉所有市场主体,侵占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电力市场不可触碰的红线。

  二是“稳定规”:着力提升市场治理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能源基础服务电力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一个平稳有序的电力市场,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基本规则》从法律、技术、管理三个方面构筑“稳定规”。

  在法律方面,《基本规则》规定,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开展市场运营监测和分析,依法依规执行市场干预措施,并向经营主体公布干预原因,防控市场风险”,“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经营主体违规行为,并配合调查”。

  在技术方面,《基本规则》规定,电力交易平台“应强化基础运行保障能力,满足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要求,建立备用系统或并列活运行系统”,“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

  在管理方面,建立了递进式的风险管理措施,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全过程。各地“应制定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按照有关程序对电力市场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电力市场各类交易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并按要求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市场运行发生紧急风险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干预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当干预市场运行”,并进一步明确“对扰乱电力市场秩序且影响电力市场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创新”:全面包容新型电力市场主体,促进电力系统加速转型发展电力市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也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发展提供机制保障。《基本规则》体现了对新型电力系统下新主体、新业态、新模式的全面支持,树立“创新”。

  市场主体全覆盖。《基本规则》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定义,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行为规范全覆盖。《基本规则》明确,从“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聚合的不同分散资源同时具有上、下网电量时,应区分各时段的上、下网电量”;“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

  四是“发展”:不断夯实电力市场发展基石,为市场持续繁荣发展打下基础一个繁荣的市场需要开放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市场信用、便捷的市场服务、有效的争议解决。《基本规则》从上述四个方面树立“发展”。

  以统一性来保障市场的开放性。《基本规则》明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工作”;电网企业应“在市场注册、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环节,按照统一标准与电力交易机构动态交互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应实现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要求,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并进行实名认证”;各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确保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

  从正反两个方面明确了市场信用的要求。正面规定了售电公司、新型经营主体有义务“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或其他结算担保品”;反面明确将合同违约风险作为主要市场风险之一加以防范,明确“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履约担保额度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明确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求。除了通常的市场注册、交易、计量结算、信息披露、获得电力、电网接入和输配电服务外,还规定售电公司在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需求电量全部关联代理用户”,虚拟电厂在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合同形成绿色电力溯源关系,为经营主体提供溯源服务”,以适应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后的服务需要。

  为市场主体的争议解决提供了多样化渠道。市场成员产生争议,既“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协调”,还可“依法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保障了争议解决便捷性和有效性。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归根结底是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规则》以“规”和“范”的形式,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方向融合到市场规则中,在促进市场稳定繁荣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电力大学教授  谢敬东



▍来源:国家能源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