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关于印发《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分级分类
监管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3〕4号
各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电力市场信用管理,推进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融合,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山西能源监管办制定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电力市场信用管理,推进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行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融合,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7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公司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山西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上年度10月1日起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四条 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山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负责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第五条 评价标准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六条 指标体系按照数据获取渠道和售电公司信用表征范围,分为场内评价指标和场外评价指标。场内评价指标对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场外评价指标主要评价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等。为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指标体系设有奖励性指标与惩罚性指标。奖励性指标是对市场主体积极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行行为的激励,惩罚性指标是对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七条 指标体系评分项总分1000分。其中,场内评价指标800分,场外评价指标200分。奖励指标为额外的加分项,奖励总分不得超过150分;惩罚指标为额外的减分项,分数扣完为止。
第八条 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即分为A、B、C、D四等,下设AAA、AA、A、B、C、D六级。
信用评价等级 |
信用评价分数区间 |
信用评价情况 |
AAA |
900分及以上 |
优 |
AA |
800-899分 |
好 |
A |
700-799分 |
较好 |
B |
550-699分 |
一般 |
C |
400-549分 |
较差 |
D |
400分以下 |
差 |
AAA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表现优秀,经营状况优秀,在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贡献突出。
AA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好,履约能力强,履约表现好,经营状况较好,能够积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A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履约表现较好,经营状况稳定,能够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B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一般,履约能力弱,履约表现一般,经营状况一般,不能有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C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较差,履约能力很弱,履约表现较差,经营状况较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D级表示受评对象信用表现差,无基本履约能力,履约表现差,经营状况差,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其中,履约能力是指履行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包括售电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参与电力市场能力等内容;履约表现是指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和承诺兑现情况,包括售电公司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表现、合同履约、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九条 为强化售电市场培育,新入市售电公司注册生效后未满一个评价周期的,信用评价结果按A级认定。发生惩戒事项并触发降级条款的,滚动调整其信用评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机制
第十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开展,按季评分、按年评级,根据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将季度信用评价评分应用于售电公司管理。对季度内达到惩戒降级条件的售电公司,滚动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依据四个季度信用评分情况开展年度信用评级工作。
季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S=CS+OS(公式1)
式中,S为季度信用评价得分,CS为场内评价得分,其值为评价期内各季度场内评价得分,每个季度场内评价得分相互独立,只反映本季度信用情况;OS为场外评价得分,按年统计,被评价主体数据未更新前按照上一评价周期数据计分。
年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S'=0.2×min(S1,S2,S3,S4)+0.8×S(_)+RS+PS(公式2)
式中,S'为年度信用评价得分,S1、S2、S3、S4分别为评价期内四个季度的评价得分,S(_)为评价期内四个季度平均得分,RS为奖励指标得分,PS为惩罚指标得分,按年统计,分别记录年度评价期内奖惩得分。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如下方面:
1.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发布的成交结果、结算依据等市场信息;
2.售电公司在注册及重大信息变更时提交的信用承诺书,及其在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现场核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
3.电网企业提供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的信用信息;
4.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认定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消费和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场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负面行为;
5.市场主体对售电公司不良市场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核实认定属实的负面行为信息;
6.经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或售电公司授权查询的非公开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依法获取的信息;
售电公司应对其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逾期未提交或提交错误信息影响评价结果准确性的,对应指标不得分。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售电公司上报数据和资料进行核验,并可通过现场核查、第三方数据源校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季度评分结果、在季度内达到惩戒降级条件的售电公司的信用评级滚动调整结果,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答复工作。公示期届满或异议处理完成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布,并向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级工作,包含评价结果计算、评价结果公示、评价异议受理、评价结果复核、评价正式发布等流程。
第十五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依据评价资料记录,在年度评价周期结束后的次月完成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形成评价分值、等级。评价结果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面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答复工作。在核查期间,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异议标注,不影响披露和使用;核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取消异议标注。对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给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反馈,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最终核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或异议处理完成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信用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正式发布,并通过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网站、信用主管部门网站、能源监管机构网站和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可中止评价,及时上报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
(一)受评售电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受评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的;
(三)评价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予以修复。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由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更正相关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将信用修复情况同步报送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售电公司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条 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保底售电公司遴选和退出综合判定。信用评价结果AA级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参与保底售电公司遴选。
第二十一条 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动态管理。对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或连续两个季度评分低于400分的售电公司,提高核验次数,最少每半年对其开展一次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凭证挂钩机制。售电公司实际递交履约保障凭证额度=标准额度×递交履约保障凭证系数,递交履约保障凭证系数为:连续5年AAA级0.8,连续3年AAA级0.85,AAA级0.90,AA级0.95,A级1.0,B级1.2,C级1.5,D级2.0。
第二十三条 建立售电公司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类监管机制。
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售电公司,可合理降低现场核查、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行政检查比例和频次。
评价结果为B级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形式以私有信息向其市场相关主体发出风险预警,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连续三次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售电公司,其第三次评价结果降为C级。
评价结果为C级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形式以公开信息向全市场发出风险预警,并将有关售电公司名单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将该售电公司列入重点监测名单,通知其自最终结果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评价结果修改为D级。
评价结果为D级的售电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应通过公告、通知、函件、系统提示等形式以公众信息向全市场发出风险预警,并将有关售电公司名单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将该售电公司列入重点监测名单,通知其自最终结果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视为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启动强制退出市场程序。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电力零售商城店铺及套餐信息中公开展示,作为零售用户选择售电公司和零售套餐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单位遴选和退出条件综合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年度评价周期内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十的售电公司,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新业务、新品种试点或推广顺序拟定,特殊交易品种准入等交易过程中,优先支持评价结果为A级以上的售电公司参与。
第二十八条 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将评价结果AAA级的售电公司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信用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信用档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售电公司基本信息;
2.信用承诺书,含承诺符合准入条件的各项佐证材料;
3.合同履约情况;
4.历年信用评价结果,含信用评级依据;
5.现场核查及全过程监管记录;
6.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记录;
7.列入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承诺未履行以及其他行政认定失信信息;
8.其他需要计入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三十条 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被评价市场主体承诺书、评价依据的原始数据资料等评价档案相关资料存档期不少于3年,确保评价结果可追溯,可查询。对售电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违背承诺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按季度汇总报送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入山西电力市场的售电公司,要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并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承诺,并提供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信用报告,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核查。
第三十二条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电力市场方案、规则,全面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4.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承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5.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在信用网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7.同意接受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8.如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及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9.同意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公示,接受监督;
10.同意将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信息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自身评价结果接受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纳入信息披露范围,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开披露,依法依规共享信用信息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网站,并同步录入国家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指标体系与市场运营情况不匹配,不能切实反应市场主体信用情况时,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监管机构在广泛征求市场主体意见的情况下可对指标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国家发布和本办法相关的新政策时,本办法相关条款同步调整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