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4-0018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晋城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0日 |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晋城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细则
为指导和规范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晋农规发〔2024〕3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选取我省补贴机具全部种类范围,共15大类32个小类65个补贴品目,作为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种类范围。各县(市、区)可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从上述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县(市、区)补贴机具品目。
补贴机具包含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和农机创新产品。各县(市、区)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积极争取承担全省新产品、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的创新产品以及成套设施设备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工作。
各县(市、区)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我市执行的具体补贴额度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各县(市、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省级方案规定的补贴机具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送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资金需求摸底、测算和上报相关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资金使用进度调度等工作。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政策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市财政部门将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政策实施序时进度对各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进行余缺调整,确保全市不发生大量资金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上年资金兑付率低的县(市、区),将在下一年度调减其资金预算规模。
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贴,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执行流程如下:
(一)发布实施规定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或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购机者提出的补贴申请。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机具核验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打造机具核验队伍,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不同的补贴机具种类,可实施差异化机具核验模式。
(五)审验公示信息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后,要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规定时限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向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七)组织抽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机具抽查,特别是对重点机具、高风险机具要进行抽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的具体实施。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配足现场核验工作人员及办公设备,并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各县(市、区)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按要求发布并公开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严格信用管理、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4—2026年工作方案,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同时,按年度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补贴范围调整和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按要求提出农机与应用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