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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5-0000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标      题: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市农发〔2024〕6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9日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晋市农发〔2021〕11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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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和控制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能力,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突发事件对公众造成危害,防止突发水生动物疫病的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渔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城市农业农村部门内各类水生动物疫情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疫情监测、检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疫情的情况进行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同时,贯彻预防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2 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属地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指挥本农业农村部门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相关物资储备资源,控制疫情。同时,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4.3 分级管控、快速反应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农业农村部门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应对疫情的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要求,快速、准确做出反应。

2   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指挥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局畜牧兽医科、局办公室、局计划财务科、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特色养殖产业站组成。

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畜牧兽医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局畜牧兽医科负责人兼任。

1)承担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和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组织水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演练,协同各方力量参与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承担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值班工作。

4)协调组织水生动物疫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全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水生动物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指导渔业企业(养殖场)编制修订预案;组织开展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协调演练。

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特色养殖产业站: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立专家组并完成相关技术分析、研判等工作。

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协调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

局办公室:做好资金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信息上报及各相关部门协调组织。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突发事件调查、调查取证及后续的处罚案卷整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县的,由对事发单位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指挥部予以协调。

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视情成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和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医学救护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疾病情况处置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局畜牧兽医科负责人

成员:科室人员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处置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工作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抢险处置组

组长: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员:科室人员

职责:掌握事故动态,参与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协调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工作。

2.3.3 专家咨询组

组长: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特色养殖产业站相关负责人

成员:市局相关行业领域抽调有关专家组成。

职责:掌握、研判疫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3.4 医学救护组

组长: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人

成员:科室人员

职责:协调做好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协调市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协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5 应急保障组

组长:局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科室人员

职责:协调做好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2.3.6 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各县级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县局股室。

职责:协调做好应急处置赔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 风险防控

各级农业农村局协调建立疫情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农业农村部门内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农业农村部门内疫情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疫情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加强基础设施、监测设备、信息系统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信息传递速度及分析预测能力。

4.2 预警

根据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控制机构检测信息和专家组分析评估结果,按照预警级别向市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报经市指挥部同意作出预警决定或授权县(市、区)指挥部作出预警决定后,由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水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水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 应急处置与处置

5.1 信息报告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农业农村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5.2 先期处置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等因素,将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3.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重大以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下达较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

2)因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包括我市在多个地区出现紧急水生动物疫情事件的。

3)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

4)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发生较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统筹社会面防控,牵头专业领域防、控、治、研究工作。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本组防控和处置保障工作。

2)及时向省指挥部请求支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当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时,做好配合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3)协助上级指挥机构在入市干线设置临时检疫点,对入市车辆,特别是疫情发生地入市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疫。

4)协助上级指挥机构,根据污染水生动物扩散和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协助上级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突发水生动物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例概况、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开展阶段性和中长期趋势研判,提出措施建议,分区分类指导全市突发水生动物事件处置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水生动物疫情事件的。

2)因突发水生动物事件引发的,已经或可能造成包括我市在多个地区出现紧急水生动物事件的。

3)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4)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立即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令行禁止,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成立现场工作组,调派市级专家和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2)召开指挥部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强制、征用等阶段性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

3)实施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及相关信息、病例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值班值守、应急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4)按需配齐配强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

5)必要时,及时向省指挥部等单位请求支援。

6)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水生动物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等行为。

5.3.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我市小范围内出现一般以下突发水生动物事件的。

2)市指挥部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

启动程序: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以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事件后,结合事态趋势、处置能力等因素,市指挥部对事态发展情况密切关注,派出专项工作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派专家组予以指导。

5.4 应急响应升降

根据处置态势发展情况和上级部门指示安排,及时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当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时,应急指挥部应将指挥权移交至上一级指挥部,并在其指挥下开展工作;当事件发展得到有效稳定控制满足降级条件时,经应急指挥部科学研判后,可报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整降级,移交指挥权至下一级应急指挥部。

5.5 响应终止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6.应急处置措施

6.1 现场救助

根据水生动物疫情情况,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

6.2 疫病处理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的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6.3 疫病诊断

突发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实行送样检验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水生动物病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鲤春病毒病(SVC)、对虾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他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突发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6.4 安全防护

6.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水生动物疫情的特点,为现场应急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人员严格遵守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听从指挥。

6.4.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机构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受事件危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发事件稳定前,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水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渔业受损情况、经济损失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事件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突发事件的损失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市、县、乡三级综合应急处置队伍,承担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综合应急处置任务。

7.2 资金保障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处置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

7.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完善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制度,并储备应急处置物资。

7.4 通信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协助做好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处置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7.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后,事发地县级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现场进行必要的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处置特别通道,确保处置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 其他保障

7.7.1 气象服务保障

协调市、各(市、区)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处置的需要,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

7.7.2 法制保障

协调相关县(市、区)司法局按照要求对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处置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8.2 社会救助

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鼓励和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8.3 保险理赔

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故单位负责。

8.4 调查评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及其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各新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处置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

市、县两级市农业农村局等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桌面推演。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32号)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9.2 预案评估与修订

1)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对本区域内风险隐患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2)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编制,需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责任奖惩

对在突发水生动物疫情管理和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农业农村局、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水生动物疫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晋城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1月16日印发的《晋城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晋市农发〔2021〕114号)同时停止执行。

10 附则

水生动物疫情: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它给养殖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对原《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

一类动物疫病中无水生动物疫病。

二类水生动物疫病: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锦鲤疱疹病毒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共11种。

三类水生动物疫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杀鲑气单胞菌病、河蟹螺原体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和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共11种。

本预案由晋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晋城市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