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5-000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优化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18日 |
关于优化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为推进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晋财金〔2019〕125 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金〔2023〕40号)、《晋城市财政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农业农村局、中国银保监会晋城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财金〔2020〕19号)(晋市财金〔2020〕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晋城市政策性肉牛养殖保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晋市农发〔2023〕83号)部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扩大肉牛养殖保险标的实施范围
将肉牛保险标的从“肉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肉牛畜龄需在6个月以上(含),能繁母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不含)以下”,修改为:“肉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犊牛体重需在20公斤以上(含),肉牛畜龄需在6个月以上(含),能繁母牛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不含)以下”。
二、调整母牛死亡赔偿金额
将赔偿处理中“保险能繁母牛死亡赔偿时,按照每头13000元予以赔偿”,修改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能繁母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照每头保险金额(13000元)予以赔偿;若保险能繁母牛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每头保险能繁母牛的实际价值=每头尸体重量(公斤)×能繁母牛市场价格(元/公斤)”。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地方政策性农业险种,市级部门对照全市历史投保和赔付情况,建立方案动态调整机制,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专家,开展保险方案优化调整工作。同时,定期监测保险的赔付率,对赔付率低于70%或高于100%的险种,进行费率调整。
2.强化政策宣传执行。各县(市、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有效执行。保险机构要按照方案优化调整要求,及时更新保险产品条款,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此次优化农业保险方案的成果惠及广大农户。
3.抓好承保工作落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前已到期的保单不进行追溯调整;其他尚在执行中的保单,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按照优化调整后政策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合同(协议)。各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如在实施中遇到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反映。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晋城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