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19/2026-0005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7月15日 |
| 标 题: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文件的公示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5日 | |
| 是否有效: | 有效 | ||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文件的公示
根据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醒敦促函》,我局印发的《晋城市市级规模农机经营主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农发〔2026〕19号)经审查存在部分排除、限制性内容。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修改内容公示如下:
1.原文:市级规模农机经营主体,指在本市依法登记,以农机作业服务为主,具备规范管理、较大装备规模、较强服务能力、较强示范带动与应急救灾能力,经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机合作社、机械化家庭农场、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服务联合社等新型农机经营主体。
修改后:市级规模农机经营主体,指在本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以农机作业服务为主,具备规范管理、较大装备规模、较强服务能力、较强示范带动与应急救灾能力,经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机合作社、机械化家庭农场、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服务联合社等新型农机经营主体。
2.原文:依法注册登记,证、照、账齐全,产权明晰,职责义务明确,运行两年以上(含两年),证照在有效期内且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主体成员总数≥20 人,其中农民成员占比≥80%。
修改后:依法注册登记,证、照、账齐全,产权明晰,职责义务明确,证照在有效期内且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主体成员总数≥20 人,其中农民成员占比≥80%。
3.原文: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包含办公区、农机具存放库棚、维修场地,场所租赁期限不少于 3 年。场院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机库棚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固定资产≥200万元,包括场院、机具等。农机具上牌率、年度检验率、驾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 100%,无未挂牌、未年检机具投入作业,无无证人员操作农机。
修改后:拥有作业机具及办公区、机库棚、维修场地等。农机具上牌率、年度检验率、驾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 100%。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4日—7月20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晋城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联系人:杨娇 13111160188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