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印发《2021年晋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9 发布机构: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晋农疫控发〔20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组织制定了《2021年晋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122



2021年晋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

(二)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和新城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l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库存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可仍按照《2020年晋城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有关要求实施)。对全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确需实施免疫的,养殖场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备案核准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各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非免疫净化区域,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实施

猪瘟:全市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新城疫:全市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的鸡、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新城疫免疫的出口鸡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和参考目录见附件。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请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调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推进“先打后补”。县(市、区)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争取全面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工作。对目前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继续使用集中采购疫苗,并推进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免疫技术培训。在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严格规范免疫操作,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五)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切实做到免疫底数清楚,及时补免。

(六)报告免疫信息。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将组织两次集中监测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要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疫苗经费由和市配套解决。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补助资金按照晋市牧医发〔2017〕119号文件执行,由市、县按6:4的比例配套,具体疫苗使用数量由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申报。

对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根据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地区补助系数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布鲁氏菌病

布病活疫苗。

五、猪瘟

1.猪瘟活疫苗(细胞源)

2.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

3.猪瘟活疫苗(脾淋源)

4.猪瘟耐热保护剂活疫苗(细胞源)

六、新城疫

1.鸡新城疫活疫苗(La Sota株)

2.鸡新城疫活疫苗(Clone3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