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沁水县农经中心:
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申报农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农村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厅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有关规定。各县(市、区)申报家国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名额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并承诺未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于5月31日前,通过家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在线提交(附件5、6)。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把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把关复核,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4.省级推荐。省国家农业农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村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三、材料报送
(一)材料内容
1.县(市、区)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1),《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市申报农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6)。附件4、附件5的纸质版材料要求通过农村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二)报送时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5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2份)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于6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1份)报送至省厅国家合作经济指导处。
四、有关要求
1.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系统数据需要县级用户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逐级审核。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 系 人:王慧先
联系电话:6995033 18182293977
电子邮箱:ygw196114@163.com
附件:1.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
3.**县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情况表
5.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单位情况表
6.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7日
附件:附件1.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