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晋城市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权限
查处晋城市范围内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畜禽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案件。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9.《农药管理条例》
1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13.《联合收割机跨区域作业管理办法》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