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0500012420117H035/2020-000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标 题: | 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3日 |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晋市人防办字〔2019〕38号
关于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了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结建”法定义务信用行为,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意见》(晋发〔2016〕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建设条例》、《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等文件规定,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等部门,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严重失信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法定义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并被人防部门认定为属于失信行为的相关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主要包括:
(一)不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擅自改变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人防部门专项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五)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拒不履行的;
(六)对实行承诺制,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承诺的;
(七)损坏人防工程或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1.晋城市人防办将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发布到晋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晋城)”(https://credit.jcgov.gov.cn/)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同时函告联合惩戒合作成员单位。
2.联合惩戒合作成员单位可以通过晋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信用中国(晋城)”(https://credit.jcgov.gov.cn/)网站查询联合惩戒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
三、惩戒期限
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四、惩戒措施
(一)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晋城市城市管理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等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新项目的备案手续办理。
2.限制资质升级;暂停办理施工许可。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暂停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暂停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
4.限制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5.限制办理与房地产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
6.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7.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依据。
8.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9.对已开工项目采取停供电措施。
(二)人防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惩戒对象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0.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11.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12.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13.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14.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
重处罚。
五、实施方式
各联合惩戒成员单位按照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的详细信息在晋城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晋城)”(https://credit.jcgov.gov.cn/)网站发布。对联合惩戒实施动态管理,对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或符合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或符合撤销惩戒条件的,及时从信用信息平台上撤除失信信息,并函告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