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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2-21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一、服务主体名称
   晋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服务事项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及专项竣工验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监督执行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二)工程质量监督执行的主要规范标准
  1、《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
  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 06-2008;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
  (三)工程质量监督参考的标准图集
  1、《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RFJ 01-2008;
  2、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图集  07FJ01~03;
  3、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图集  07FJ05;
  4、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图集  07FD01~02;
  5、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图集  07FG01~05;
  6、防空地下室及排水设施安装图集  07FS02;
  7、防空地下室移动柴油电站07FJ05;
  8、防空地下室固定柴油电站08FJ04。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晋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站)接受晋城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及市辖区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条件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15日内,到市人防质监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情况登记表;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等级证书及相关资料;
  5.人防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与合同;
  6.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
  9.经审查合格后的人防施工图纸一套、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质量承诺书。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
  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2.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五、人防工程监督计划及交底
  (一)制定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1.签发《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2.建设单位应将《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晋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

  (二)质量监督交底
  建设单位办理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后,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参建各方并通知人防质监站进行第一次监督交底会议,程序如下:
  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
  2.宣读质量监督计划,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并听取参建各方意见;
  3.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  
5.审查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6.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人防质监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记录,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的,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六、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人防质监站采用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
  (一) 随机巡查内容
  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2、质量保证体系资料;
  3、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以及其它与工程防护、防化性能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4、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
  (二)定期检查内容
  1、人防工程防水(底板、侧墙、顶板)施工结束,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实体部位及资料进行自检后对检查记录表进行签章,完成后及时通知人防质监站质监人员对防水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2、人防工程底板施工结束后,浇筑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实体部位及资料进行自检后对检查记录表进行签章,完成后及时通知人防质监站质监人员对底板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3、人防工程墙体、顶板施工结束后,封模板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实体部位及资料进行自检后对检查记录表进行签章,完成后及时通知人防质监站质监人员对隐蔽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4、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给排水、电气、通风设备安装后,及时通知人防质监站质监人员对安装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
  质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其性质及时签发“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质监人员复查,并将处理情况报质监站备案,人防质监站根据情况出具“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意见书”或“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
  质监人员对受理上报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七、竣工验收程序监督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单位组织、设计认可、监理核定、施工自评、人防监督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站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基本认可;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专项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
  6、施工单位和防护、通风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完成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9、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10、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
  11、人防质监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申报
  1、人防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出具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的人防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递交《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通知书》,将《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通知书》等验收资料后进行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回复》,经审查符合竣工专项验收条件要求,准予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专项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接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准予竣工验收的回复后,应提前告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和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三)组织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和建设情况;
  2、质量监督机构汇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防护、防化设备定点厂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中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4、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验收组检查勘察、设计、施工、防护(防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6、验收组发表检查意见,分别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及其它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书》。
  (四)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的监督
人防质监站应对以下竣工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1)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4)工程实体质量有无重大缺陷;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五)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
  1、专项验收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2、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合格后,及时报人防主管部门通过,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人防工程竣工备案
  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2、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审查合格确认无误后,签发《人防工程认可书》。
  (七)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
  1、人防工程专项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需持《人防工程认可书》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
  2、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与人防主管部门签定《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书》,平时使用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书》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
  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时限承诺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后,及时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手续,申报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监督计划书》。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建设单位报送监督交底要件资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3、人防工程结构实体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报监部位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监督抽查。
  4、人防工程主体、竣工备案验收:对建设单位申请报验的、具备验收条件的主体、竣工部位,在7个工作日内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核发: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核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报送审批部门审批,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人防工程认可书》。
  6、人防工程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建设(使用)单位应与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定《人防工程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书》,在平时使用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服务窗口及联系电话
  晋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事务中心

  24小时服务电话:2059199
  投诉举报电话:2024855
  办公服务地址:晋城市城区红星东街821号
  邮政编码:04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