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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05-08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晋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各科室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职责分工和审查方式
  按照“谁起草(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起草(制定)科室对于属于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进行内部审查。法宣科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时,一并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起草科室在向法宣科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对于需要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以我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起草科室同时负责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三、审查标准
  起草科室应当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涉及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事项,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二)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政策措施制定科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附件2:公平竞争审
查结论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措施制定科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措施制定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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