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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 2025-03-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

(二)对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

以修建的人防工程为载体,在检查时间范围内,抽查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资料,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标准情况,监理单位资料、施工单位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地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竣工项目联合验收情况和验收资料备案情况。

(二)对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

从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公用人防工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重点检查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落实是否落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人防通风设备、设施、器材、指示标识是否完好齐全;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是否良好人防用电设施、电器、线路是否安全;人防工程内建筑、结构、防护设施设备平时使用情况及用电、消防等安全状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三、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18修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因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不善,造成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受损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检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本年度生产的防护(化)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二)对防护(化)设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本年度生产的防护(化)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检查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情况;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是否偷工减料、销售伪劣人防设备;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是否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二)对防护(化)设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是否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在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废止其“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导致产品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弄虚作假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的;

(五)偷工减料制造、销售伪劣人防设备的;

(六)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警告、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的;

(八)在产品质保期内,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拒不履行维修、更换责任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的;

(十)累计出现2次不良记录行为(不良记录行为见附件7)的;

(十一)使用废止的“人防(防护、防化、警报)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从事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企业工作质量检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本年度开展的检测(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二)对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本年度开展的检测(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检查是否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是否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是否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是否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是否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是否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是否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是否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二)对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是否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

三、检查依据

(一)《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令其停业整顿;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的;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国家质量检测(验)标准进行检测的;

(三)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地下空间分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