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国动办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日期:
2025-03-03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实施依据 | 法定审批层级 | 目前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市级 | 市人防办 |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市级 | 市人防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