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防行政案件查处质量,保障依法行政,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审核委员会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由“一把手”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查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三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评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评议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
第四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的案件审查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法制审核委员会决定须经参加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查范围:
1、对个人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缴纳超过20000元;
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3、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征收)决定的;
4、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挂牌督办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6、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7、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征收)的;
8、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七条 案件承办科室负责对拟提交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查的案件进行整理。对需提交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科室应在会前3天向法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陈述申辩材料等;
3、案件调查报告书;
4、行政处罚(征收)告知书;
5、听证会报告书;
6、送达回执;
7、拟处理建议;
8、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6、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审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2、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3、法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4、法制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5、法制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
6、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条 案件承办科室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结束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对案件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案件材料不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退回承办科室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提交法制审核委员会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违法行为确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征收)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征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征收)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征收)法制审核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征收)法制审核意见;
4、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科室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经再次调查具备审议条件后,重新提交法制审核委员会讨论;
5、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由案件承办科室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法制审核意见;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法制审核意见;
7、对存在较大分歧、难以作出处理意见的,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再作法制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会议记录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用专门记录本如实记录,并做好《行政处罚(征收)集体讨论记录》,送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签名。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法制审核委员会责成案件承办科室行文。
第十五条 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制审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法制审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法制审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