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搜索位置
匹配度
排序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2-04-24 发布机构: 晋城市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

事先告知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力提升人防工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性、透明度,市人防办在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全市新建人防工程建立《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制度,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审慎包容原则、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

(一)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按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三)对破坏人防工程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行为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人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规章】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当场收缴罚款,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四)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监督、管理、监理、设计、竣工验收规定清单

(一)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责令停工整顿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23日,国人防〔2010〕288号)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对人防设计单位违规从事设计活动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国人防〔2013〕417号)

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五)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人防工程施工和使用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

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规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的所有者负责;

(四)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可以开发利用。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并制定工程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使用要求。

战时可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并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随时监控,视情启封检查、维修、保养。

对可能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维修保养、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资者使用管理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设置标志;

(三)不得出售、赠与;

(四)开发利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维护等必要支出。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其他规定。


                                       晋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