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防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未按照国家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有下列情形的,经教育能够及时整改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进行整改后,达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2 |
对破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下列情形的,经教育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
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实施的,经教育,积极为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提供方便,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备注 |
对市场主体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确其免除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