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全面创优营商环境,激发高质量发展新活力,深入推进我市国动(人防)系统“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优化国动(人防)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国动(人防)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
附件:1、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修建、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限期内,能积极主动整改,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修建、补建或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2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人防工程在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主动整改后,能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3 |
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在限期内主动改正,未对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造成影响的。 |
1、《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警告、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修建人民防空质量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2 |
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
在限期内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有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减轻处罚。 |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和竣工验收中,建设单位通过采取技术措施补救,整改后能达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标准和防护标准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备注 |
2 |
对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处罚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有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32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